辽宁:目录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5-04-06 17:46:05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4月2日,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求《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对商城运营模式、商品品目等进行调整。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前。

《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动态管理。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征求意见稿》提到,选定采购方式分为直购、议价、竞价。直购: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在网上商城内购买商品。应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含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议价: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定商品,与对应供应商发起价格议价,直到议价结束。采购人可在同一时间选择多家发起多个议价操作。竞价: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设定采购需求或选定商品,针对对应需求或商品发起竞价公告,能够满足供应需求的供应商可针对采购人的需求、商品发起多轮报价,按照采购人设定的报价时间周期,最终以最低价确定商品对应的供应商生成订单。

原文如下: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网上商城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辽宁分网(www.ccgp-liaoning.gov.cn),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按照政府采购数据标准规范及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范等规则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实施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网上商城向采购人提供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第五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网上商城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为网上商城电子交易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采购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网上商城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电商商户和普通商户。本办法所称电商商户,是指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商商户准入条件和规则》,设有独立运营的电子商务网站,并且通过自营网站与网上商城利用数据对接方式开展业务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普通商户,是指直接使用网上商城系统功能开展业务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运营机构,是指受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提供网上商城日常运营和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优质优价、物有所值、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八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动态管理。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采购人管理

第九条采购人是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制,并承担其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采购需求制定、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十条采购人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网上商城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程序和规则,不得无故不确认采购结果、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四)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为确保营商环境的公平与高效,采购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足额支付供应商货款,严禁无故拖延或恶意拖欠,以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处理与供应商发生的纠纷。

(六)应履行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之条件。

第十二条网上商城电商商户实行承诺准入制。电商商户可随时申报入驻,省财政厅根据网上商城运行情况,适时审核电商商户相关资格条件,并通知网上商城平台运营商安排技术联调工作。(电商商户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1)。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商户申请材料并核实申请电商商户的仓储、物流以及自营平台的经营情况。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电商商户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列入辽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黑名单,2年内不允许参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审核通过的电商商户名单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入驻电商商户应当按照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数据接入规范研发接口程序,实现电商商户的电子商务平台与网上商城系统的对接。

第十六条网上商城开放普通商户入驻模式,允许普通商户使用网上商城店铺功能直接入驻商城开展业务。普通商户可随时申报入驻,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材料。普通商户入驻登记按照“一地登记,全省共享”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省内普通商户备案按照供应商注册地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运营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省外普通商户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运营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一经登记全省共享,无须反复提交入驻材料。普通商户可自主设定履约区域,并确保能够对所选择的履约区域提供充足的供货或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网上商城普通商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做出诚信交易和服从监督管理的承诺,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网上商城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参与网上商城竞价和议价业务时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公告要求,做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价即视同承诺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商品。

(三)及时确认网上商城订单、签订采购合同,及时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提供的商品必须与订单或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并提供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的电子发票。

(四)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管理工作,包括商品信息维护、订单确认、成交结果确认,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五)企业名称等信息变更后,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网上商城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七)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八)遵守网上商城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商品管理

第十八条商品管理包括商品录入管理、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管理、服务管理、价格管理等。

第十九条商品的录入、上下架、商品服务信息录入等由入驻网上商城的供应商负责;电商商户商品的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审核管理、价格管理等由省本级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普通商户商品的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审核管理、价格管理等由登记备案属地的县区一级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及相关产业规定。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不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商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商品型号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商品必须保证货源充足,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商品应及时下架。属于节能环保、进口等商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商品,不得上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外商品,不得混淆品目上架商品。

(六)超出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选配件或服务,原则上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七)网上商城商品实行价格管控机制,供应商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生产厂商官方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并且不得高于网上商城根据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网站或各省份网上商城综合估算出的同商品市场合理价;同时,电商商户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八)电商商户销售的商品应当是自有电商平台在售的自营商品。

(九)商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商品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系统强制下架该商品:

(一)某一型号商品连续3个月销售为0的或连续两周库存为0的。

(二)经调查,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未正确上架至相应品目的。

(四)应当下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网上商城交易商品应在快递包裹上粘贴“辽宁政府采购”标识。各采购人在填写收货地址时应尽量将所在办公室房间号等详细地址写明,并协调保卫部门,方便快递人员送货上门。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按网上商城采购目录选择所需商品,货物类商品暂不接受个性化、定制性的需求。若网上商城商品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法定采购方式。对于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且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条件相同,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网上商城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登录网上商城。各采购人首先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在业务流程中点击网上商城模块进入网上商城。

(二)选择商品。进入网上商城模块后,查询需求商品,确定意向采购产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采购单位对比选择。

(三)选定采购方式。直购: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在网上商城内购买商品。应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含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议价: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定商品,与对应供应商发起价格议价,直到议价结束。采购人可在同一时间选择多家发起多个议价操作。竞价:采购人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设定采购需求或选定商品,针对对应需求或商品发起竞价公告,能够满足供应需求的供应商可针对采购人的需求、商品发起多轮报价,按照采购人设定的报价时间周期,最终以最低价确定商品对应的供应商生成订单。

(四)确认下单。采购人选定商品确定价格及供应商后,填写预算信息,登记送货地址和联系人,选择支付方式,告知供应商出具发票所要填写的内容,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商品,采购人无需填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根据网上商城订单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并完成备案。

(五)合同。供应商确认订单,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甲乙双方在线进行合同签署,并由系统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供应商根据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及送货地址送货。需要书面合同的,可从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有效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供应商间的恶意竞争,确保交易活动顺畅无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网上商城运营实际,网上商城开设履约保证金管理功能。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活动前,需向已开通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履约保证金业务模块的银行机构申请开通专属托管账户,并预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具体保证金冻结比例依据不同交易类型确定:

(一)直购,系统自动按照拟获取订单金额的10%冻结履约保证金。订单验收通过后,保证金即刻解冻。

(二)议价,系统自动按照采购人提交议价中所有商品原价总和的10%冻结保证金。议价流程结束后,如议价失败,保证金即刻解冻;如议价成功,订单验收通过后,保证金即刻解冻。

(三)竞价,系统自动按照采购人创建竞价最高采购限价的10%冻结履约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即刻解冻;成交供应商保证金在订单验收通过后,即刻解冻。

第二十七条托管账户中预存的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资金收益归供应商所有。

第二十八条网上商城支持电子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供应商可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保函中商城履约保证金板块,向开通商城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的金融、保险机构线上提交商城履约保证金保函申请。对于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保函,网上商城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供应商,无需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仅需支付相关保费后,即可获得一定额度的保证金,该额度在保函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三十条在交易活动过程中,若供应商存在未履约行为、重大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相应保证金将予以罚没收缴。

第七章 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实际价格另行结算。网上商城采购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 履约验收。供应商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后或提供指定服务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或服务验收,确认商品完好或服务满意后,需采购人在系统上完成对应验收操作。货物类商品破损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服务不满意的,采购单位可拒绝验收,供应商应更换商品后重新发货,或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后继续履行验收程序。若商品完好,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如在选购商品前未看清商品规格、型号或者适用机型等说明,导致商品无法使用的,在收到商品7日内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与供应商协商退货。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况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支付货款。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货款。网上商城采购的资金支付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货到付款。各单位采购人员在货到验收或服务验收完成后立即支付对应款项。如使用公务卡支付,持卡人持公务卡刷卡凭证、发票等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履行报销程序。二是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供应商承诺网上商城采购商品或服务资金支付账期为45日。采购单位应当在到货验收或服务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45日内,通过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将采购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供应商。对于各区县级采购单位,目前仅开通货到付款支付方式,未来根据各级区县财政资金情况适时开通账期支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管理采用信用评价机制。信用评价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商品发布、价格管控、交易管理、物流效率、服务质量等交易行为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

各采购主体是实施信用评价的主体,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采购监管门负责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设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依据信用评价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等。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恶意拆分项目的。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四)向网上商城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取消采购项目或订单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八)未向供应商实际支付货款,但通过上传虚假凭证等手段规避逾期校验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登记属地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网上商城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核实,一经查证将暂停其网上商城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系统公示,自动上报上级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

(一)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

(二)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售或缺货、无货商品未及时下架的。

(三)电商商户上架非自营商品、供应商提供上架拆改配特供商品或非办公类商品的。

(四)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各级网上商城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的。

(五)未及时响应相关部门信息安全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网上商城商品上下架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应商履约地区的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网上商城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核实,一经查证将暂停其网上商城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系统公示,自动上报上级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

(一)未按合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

(二)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运营机构处理争议时,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三)其他违反网上商城交易原则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登记属地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网上商城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核实,一经查证将终止其网上商城交易权限并予以系统公示,自动上报上级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三)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四)向网上商城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服务单位、采购人、运营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网上商城,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或存在信息安全隐患拒不修正的。

(六)不再具备相应行业有效的生产服务资格条件或入驻协议有效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出现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应商履约地区的财政采购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网上商城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核实,一经查证将终止其网上商城交易权限并予以系统公示,自动上报上级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

(一)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采购人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被

采购人投诉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采购项目成交的。

(六)合同转包、分包的。

(七)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对于终止其网上商城交易权限的供应商,2年内不再受理其网上商城入驻或登记备案申请。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8〕660号)、《关于正式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5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规〔2019〕6号)的通知、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规〔2024〕3 号)以及《关于扩充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目录的通知》辽财采〔2022〕152号同时废止。

  • 附件2-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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